關于《上海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的解讀
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旨在進一步落實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者安全運營主體責任,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細化客運服務規范,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目前,《辦法》已經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辦法》所稱的小型客運船舶,即指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目前,本市小型客運船舶主要在旅游景區內運營,多為木質手搖船,年均客運量約60萬人次。因此,為規范本市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保障水路客運安全,需要制定相關政府規章。以往本市根據上位法通過許可方式對小型客運船舶實施管理,此次經《條例》授權另行制定管理辦法,主管部門主動轉變管理思路,力爭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行為。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考慮到公園綠地內的水域與外界不通航,其提供游樂服務的游船屬于水上游樂設施,技術要求按照《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園綠地游樂設施管理辦法》等執行。因此,《辦法》明確適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運輸,同時規定,非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條、第16條)
(二)明確市區職責分工
《辦法》明確了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實行中心城區一級管理和郊區兩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中心城區和跨區運輸經營活動由市交通委直接負責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和崇明等9個區內的運輸經營活動由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第3條、第7條)
(三)落實經營者安全運營主體責任
《辦法》堅守安全底線,將安全管理要求貫穿立法始終。一方面,要求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規章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適任船員,確保投入運營的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并禁止擅自改裝船舶。另一方面,對運輸過程提出安全運營要求,包括不得超載、規范穿著救生衣、謹慎駕駛等。同時,規定了經營者在開航前應當采取安檢措施,遇到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運營。(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11條)
(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辦法》取消了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經營許可,同時為了防止由此可能帶來的管理盲區,設定了事后備案制度,要求經營者在經營后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管理部門備案,并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情形設定了處罰。備案后,《辦法》要求管理部門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其安全運營條件進行定期核查。(第7條、第13條至第15條)
(五)細化客運服務規范
為了提升服務質量,《辦法》要求經營者在售票處和船舶上公布乘船須知、運營時間、航線、靠泊站點、收費標準、退換票規則等內容,保障乘客的知情權。此外,《辦法》還對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提出了明確要求,以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第8條、第10條)
來源: 龍de船人